第56號
為了規范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活動,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合制定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及相關附件,現予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財政部部長:
建設部部長:
鐵道部部長:
交通部部長:
信息產業部部長:
水利部部長:
民航總局局長:
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活動,提高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聯合編制了《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如無特別說明,統一簡稱為《標準文件》)。
第二條 本《標準文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試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選擇若干政府投資項目作為試點,由試點項目招標人按本規定使用《標準文件》。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并結合本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重點對“專用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條 試點項目招標人應根據《標準文件》和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如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編寫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或施工招標文件。
第五條 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試點項目招標人編制的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施工招標文件,應不加修改地引用《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條款”。
《標準文件》中的其他內容,供招標人參考。
第六條 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第七條 “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試點項目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內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
第八條 “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和“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明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方法、因素、標準和程序。試點項目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全部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資格審查或評標的依據。
第九條 試點項目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和修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條 試點項目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不得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試點項目招標人使用《標準文件》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問題。
第十二條 在試行過程中需要就如何適用《標準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的,按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分別由選擇試點的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因出現新情況,需要對《標準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內容作出解釋或調整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解釋或調整。該解釋和調整與《標準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并結合實際,對試點項目范圍、試點項目招標人使用《標準文件》及行業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作進一步要求。
第十五條 《標準文件》作為本規定的附件,與本規定同時發布。本規定與《標準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試行。